关于必须公开招标的规定?


一、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

1、国家重点项目和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《招标投标法》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,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,可以进行邀请招标。

2、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》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,应当公开招标;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邀请招标:

(一)技术复杂、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,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;

(二)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。

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,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,由项目审批、核准部门在审批、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;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。

3、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。比如:

1)《政府采购法》第二十六条规定,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;

2)《土地复垦条例》第二十六条 规定,政府投资进行复垦的,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,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土地复垦项目的施工单位。

二、可以邀请招标的项目

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,应当公开招标;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邀请招标:

()项目技术复杂、有特殊要求,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,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;

()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。

三、可以不招标的项目
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不进行招标:

()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;

()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、生产或者提供;

(三)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、生产或者提供;

(四)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、货物或者服务,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;

(五)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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